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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常德市节能监察中心)

来源:市工信局 2026-07-10 17:27 字体:【小 大】

委托机关: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    址:     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曾 君                

受委托单位:常德市节能监察中心            

地     址:     常德市武陵区光荣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黄  灵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信部令第58号)《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

二、受托权限:

经委托机关审查,受委托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委托机关决定,由受委托单位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以下权限:

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

1.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2.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3.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4.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5.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6.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7.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1.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2.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3.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4.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5.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三、委托期限:

从2026年7月15日至2029年7月14日止。

四、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所委托的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受委托单位有义务协助委托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负担。

3.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备案。

七、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定的委托期限执行。

八、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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