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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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劳模医保报销 | ||
来信人 | 姚** | 来信日期 | 2016-08-15 |
信件索引号 | LM2016081091 | ||
信件内容 |
你好!我是市发改委工会。想咨询:关于省部级以上劳模住院费医保报销余下部分如何报销?具体的文件规定和标准是多少?我们从市总工会处拿到一份(常劳社发[2000]014号)文件,是当时市劳动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标题是《关于贯彻执行〈常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第四点第(五)项说到: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参保劳模、专家等特殊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特殊医疗费用,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负担。这其中的“原有关规定”是什么?工会和我们都找不到,另标准是多少?原因是:我委有一部级退休劳模钟明炎(原物价局副局长,已82岁)在今年3月不慎摔跤,住院腰椎手术,共花费18000余元,医保报销6000余元,余12000余元。总工会说管理单位可以报销医保余下的部分。但仅上面的“原有关规定”不能作为政策依据。所以特提请医保处提供相关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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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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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长热线办 | 回复日期 | 2016-08-29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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