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三年小微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免征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这是国家为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出台的最新政策。
此前,我国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如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时间延长并扩大范围、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收入以及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当前,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不少小微企业面临生存考验,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较为突出。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随后,一系列扶持政策细化方案陆续出台。
根据此次两部门发布的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22项,具体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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