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问答
问:哪些财产为破产财产?
答:1、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问:破产财产按什么顺序清偿?
答: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问:破产何时终结?
答: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问:破产债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破产债权包括以下内容: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虽有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
2、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连带之债的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4、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
6、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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