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散墙)不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湖南宏发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0
地址:常德高新区中联大道与飞龙路交汇处
联系电话:150****2866
2023年8月29日,我办两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常德市高新区中联大道与飞龙路交汇处“千德智能电子产业园研发生产基地”建筑工地有机器搅拌砂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之规定。我办执法人员当即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对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指出其违法行为,并立即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预拌砂浆。2023年9月13日,我办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工地复查时,你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鉴于你公司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柔性监管的要求,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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