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推广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政策,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现就有关征收工作明确如下: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均应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为: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水泥,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凡在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度假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均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砖0.05元。
4、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5、水泥企业及水泥制品企业必须按月、季如实向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报送袋装和散装水泥报表。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应依法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足额征收,水泥企业每半年征收一次,水泥制品企业按季征收。
6、对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由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金额缴入市本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8、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禁实”、“推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完成“两金”征缴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经考核评选给予表彰、奖励。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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