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烧结砖(瓦)行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函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指导烧结砖(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常委议事协调会议纪要([2018]第7次)要求,按照《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信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快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7〕27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针对目前行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建成的烧制砖厂,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的问题。根据2017年6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允许城市规划区内(绿心地区除外)已经建成环保达标、证照齐全的烧结制砖企业在2022年6月1日前分时限关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10月30日前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明确具体时限和措施,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城市规划区内的烧结制砖企业达到关停时限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实施关闭,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注销有关证照。
二、关于利用烧结窑炉协同处置建筑废弃土、建筑基坑土、修路及建设用地平整场地废弃土、河湖塘渠道淤泥等为原材料生产烧结砖的问题。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公示未达到关停退出时限的烧结制砖企业以及城市规划区外合法合规的烧结制砖企业利用建筑废弃土等粘土类废弃物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烧结砖制品的,应当符合国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防止借消纳建筑废弃土等粘土类原材料变相生产粘土实心砖。生产的粘土制品不得在国家公布的“限粘禁实”名单的城市和县城中使用。
三、砖瓦是满足建筑工业化和城乡建筑及基础设施发展建设的基础建筑材料。各级经信、环保、安监、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对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实现达标排放、需要办理有关证照的烧结砖(瓦)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办理有关证照,引导企业合法合规发展。
四、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填补建筑市场因关闭粘土砖企业而形成的市场空缺,稳定市场供应,着力促进墙体材料行业的绿色生产和绿色建材的发展,培育绿色消费理念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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