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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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常德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管理,积极推动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膏等粘胶材料、砂石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物等成份,经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工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含预拌砂浆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产品质量和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监督检查;负责按期统计填报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等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含预拌砂浆布点专项规划);负责项目用地招拍挂等工作。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并纳入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定期编制并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等工作。

第九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计量的监督管理、预拌砂浆价格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含预拌砂浆布点专项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生产项目用地;

(二)场地、设施设备、试验室、人员、专业车辆等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建成时应达到绿色生产要求,且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法吊销相关生产许可、停产停业外,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和鼓励其有序退出:

(一)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问题被列为“黑名单”或不良信用信息企业的;

(二)因产品质量原因,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

第四章生产和运输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书,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涂改。

第十七条获得国家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以适当、醒目的方式在产品或包装上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确需在限制、禁止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手续。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超速和遮挡、污损号牌。

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必须密闭运输,保持车辆清洁,防止沿途撒落和渗漏。

第五章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第二十五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二十七条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交货检验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由市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住建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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