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落实国省要求的需要。自2007年以来,国家部委和湖南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政策文件。修订完善本办法,既是持续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二)规范行业管理的需要。随着预拌砂浆产业的兴起、发展、壮大,产能过剩、无序竞争等现象日渐显现,出台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办法,以更好促进和引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这既是必然要求,也是治本之策。
(三)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预拌砂浆作为绿色建筑的必需建材,伴随着绿色建筑精细化发展的新格局,预拌砂浆行业必须顺势而行,积极主动对标对表国省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
二、制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5.《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32条,具体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为总则部分,包括制文的目的、
依据、适用范围以及预拌砂浆的概念、使用原材料等。
(二)第五条至第十条为职责分工部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三)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为规划和建设部分,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含预拌砂浆布点专项规划),以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有序退出的情形。
(四)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为生产和运输部分,明确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设备、产品质量、资格证书、诚信经营、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以及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五)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为使用和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区域范围,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
(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为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法律责任和过错追究。
(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要求,以及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