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专项资金整合,原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市级节能专项资金整合为工业扶持专项资金。为规范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将《常德市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18日
常德市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的意见》(湘办发〔2017〕37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新兴及优势产业链工业项目、中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全民创业、节能降耗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工信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工信局主要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评审、公示、资金扶持计划,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跟踪评估,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扶持范围、重点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主要为市本级及市辖区新兴及优势产业链工业项目,依法设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机构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为:
(一)新兴及优势产业链工业项目。包括新建已投产、技术改造、智能制造等项目。
(二)中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包括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四)工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水改造、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工程、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含审核评估验收经费)、能效提升和高效技术产品推广项目、节能监察能力体系建设等。
(五)中小企业“上云”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将业务系统迁移到云端,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数字化转型,“上云”后降本增效、创新转型效果明显。
(六)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包括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项目;为园区企业提供人才教育培训、市场开拓等公益服务项目等。
(七)在市辖区依法注册的初创型中小微企业以及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创业者,优先扶持青年创业项目。
(八)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除第六条第五款——第七款外,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除第六条第七款外,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三)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及企业环境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配合财政、工信等部门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数据报表和情况。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补助(含后补助)、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九条 对同一项目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不重复支持(采用奖励方式的除外)。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为:
(一)对新兴及优势产业链工业项目(项目申报当年新增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按新增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无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中小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等转型升级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实施绿色转型升级项目(工业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工业节水改造项目节水量不低于1万吨),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竣工重点节能工程(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或电机总额定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按实际节能量或电机总额定功率,一次性按100元/吨标准煤或50元/千瓦的标准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项目,结合项目投资额和审核验收结果,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能效提升和高效技术产品推广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五)对服务能力提升、企业“上云”等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服务机构,根据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与支出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单个平台、机构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七)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扶持额度根据现场考察和集中评审情况(评定A、B、C、D等次)确定,对评为A、B、C等次的,分别给予扶持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市本级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按照属地申报原则,市辖区(县市)项目向属地工信、财政部门申报,由属地工信、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联合行文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属地工信、财政部门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环评仅针对可能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的项目)。
(四)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第六条第三款除外)。
(五)新兴及优势产业链工业项目需提供300万元以上新增设备购置发票或合同;中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类项目需提供200万元以上新增设备购置发票或合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需提供认定文件。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申报通知及时在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与确定:
(一)市工信局汇总项目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项目名单。
(二)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察看、审核。
(三)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方式及额度建议。
(五)对拟扶持项目在市工信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扶持资金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监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下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资金,并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属地工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市工信局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市财政局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的申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项目检查督查及检查督查不合格的;
(三)项目绩效评价存在突出问题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德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15〕8号)、原《常德市市本级全民创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发〔2011〕14号)、原《常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11〕26号)、原《常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财企〔2009〕21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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