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常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委托机关: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 址: 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曾君
受委托单位: 常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地 址: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 刘敏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
二、受托权限:
经委托机关审查,受委托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委托机关决定,由受委托单位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以下权限:
1.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3.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4.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6.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9.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10.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委托期限:
从 2026年 7 月 15 日至 2028年 7 月 15 日止。
四、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所委托的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受委托单位有义务协助委托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费和行政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负担。
3.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六、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备案。
七、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定的委托期限执行。
八、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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