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 常德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
审 稿: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检索主题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案、以案释法、普通案
案情概述:天门东星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7日上午10时,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国网常德供电公司输电检修公司报案称,上午9时08分,该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110千伏铁浦Ⅱ线发生故障跳闸,故障点在005号-006号档中兴建的太阳大道工地,经输电检修公司初步勘查,由于中交一公局集团(常德)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太阳大道工程项目部的材料供应商天门东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翻斗车驾驶员对高压线安全距离认识不够,忽视了输电检修公司在施工现场装设的电力安全警示牌,在移动车辆过程中未注意上方带电的高压线,盲目操作,导致翻斗车前挡板与005号-006号档A相导线碰撞,造成线路故障跳闸中断供电3小时,致使输电检修公司遭受了3万余元的电量电费损失,请求市电力行政执法支队为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调查与处理】
市电力执法支队接到报案后,安排执法人员董新园、范皓炜2人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10时40分赶到事故现场(常德高新区灌溪镇)调查了解事故详细情况,找到了肇事翻斗车驾驶员杨翔,向其出示了有效的执法证件(湘0900040015、湘0900040017),经电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讯问当事人(天门东星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翻斗车驾驶员杨翔确认,该当事人有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违法行为。
在调查阶段,市电力执法支队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依法收集了《营业执照(副本)(天门东星建筑工程材料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天门东星建筑工程材料公司提供)》、《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天门东星建筑工程材料公司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车辆驾驶员杨翔提供)》、《关于110千伏铁浦Ⅱ线“7.27”外破故障赔偿说明(常德输电检修公司提供)》、《110千伏铁浦Ⅱ线“7.27”故障简报(常德输电检修公司提供)》等证据,并拍摄了事故现场照片若干。在市电力执法支队的教育和普法宣传下,天门东星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认错态度良好,且积极配合案件的处理工作。
当事人对于市电力执法支队办理该案期间调查取得的、拟作为定案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天门东星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当事人存在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八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市电力执法支队作为电力执法部门有义务帮助受害方市输电检修公司挽回此次外力破坏事故造成的电费电量损失。关于致害方对电量电费损失的赔偿数额由于电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执法部门无权强制用户缴纳,依法应当由受害方市输电检修公司根据电力线路实际受损情况、修复线路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线路停运期间产生的电费电量损失情况确定,市输电检修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具体赔偿数额由致害方东星建材公司和受害方市输电检修公司协商解决。因此,市电力执法支队代表市工信局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就电量电费损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了协调。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的原则,鉴于致害方东星建材公司系首次违法,因该公司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不到位,加上翻斗车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并非该公司故意破坏电力线路。常德输电检修公司表示只要致害方东星建材公司能够按时足额赔偿电力线路修复费用和线路停运造成的电量电费损失,并承诺今后在高压电力线路下施工一定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听从市输电检修公司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的指挥,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故,就不再向其追索其他经济损失。对于该当事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违法行为,并且造成电力线路损坏、线路跳闸停运、电量电费损失的实际后果,依照《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电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法可以给予当事人(企业法人)10000以下的罚款。根据常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罚轻罚规定大力推广柔性监管的指导意见》(常司发〔2022〕10号)中不罚轻罚规定的适用情形的第2条“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东星建材公司系首次违法,事故仅造成了市输电检修公司线路损坏、跳闸停运及相应的电费电量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电力执法支队对该案件的的调查处理,按照市输电检修公司要求及时赔偿了线路修复费用和电费电量损失共计40043元,致害方东星建材公司的做法得到了受害方市输电检修公司的谅解和认可。因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天门东星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建设施工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企业或者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主要是高压电力线路下)施工作业的情况相当普遍。作为电力执法机构在要求电力线路运营维护单位(我市主要是国网常德供电公司输电检修公司和区县市供电公司)加大对高压电力线路沿线巡视检查频率,及时掌握相关当事人在高压电力线路下施工的进展和状态的同时,要督促电力线路运营维护单位(国网常德供电公司输电检修公司和区县市供电公司)按照《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和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高压电力线路下)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电力线路运营维护单位在发现高压电力线路下存在施工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安排专门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要告知相关施工单位和现场施工人员在高压电力线路下施工应当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机械设备与高压电力线路应当保持的必要安全距离和操作机械设备时的注意事项,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电力线路运营单位签订《高压电力线路下施工安全协议》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范电力安全事故发生。对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听劝阻野蛮施工的,电力线路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供电公司和属地工信部门(电力执法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在高压线路下违法施工有可能造成危及电网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安全生产属地负责原则”交办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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