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案例类型: 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案
供 稿: 常德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
审 稿: 常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4日,市散墙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芙蓉路与柳叶大道交汇处的“汇景中央广场”三期建筑工地现场有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市散墙办执法人员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散装水泥。2021年10月13日,市散墙办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工地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没有完全按要求整改,仍有部分项目继续在使用袋装水泥。
【调查与处理】
市散墙办对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取证,核定该公司使用袋装水泥数量为45吨。依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散墙办对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
【法律分析】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
2、《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未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而使用袋装水泥的:(1)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2)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3)使用特种水泥的,处罚基准: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对于规范建筑工地使用散装水泥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对建筑工地推广使用预拌砂浆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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